关于专用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专用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代理机构、专用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制定本办法。专用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用代理机构从事专用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用代理机构包括专用代理机构和从事..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代理信用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用代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评估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